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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二是当事人存在操纵市场的动机和意图。首先,2016年6月28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易事特”锁定期届满,可以开始卖出,2017年2月员工持股计划到期。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在5个月的时间里当事人未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在上述期间,“易事特”股价从收盘价最高的30.58元一路下跌,期间均价为27.93元。如员工持股计划在这期间卖出,在向参与人分配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及借款部分对应份额的收益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剩余收益面临较大的股权质押融资借款利息压力。因此,当事人存在提升股价的动机。其次,易事特证券事务代表在2016年11月22日左右曾按要求统计了9家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以及披露后的股价走势,在统计表中与易事特属同一行业的三家公司用红字标红区分:一家公司2016年半年度10转8派1,披露后股价没有反应;另两家公司2016年半年度10转30,披露后股价分别连续4日、3日涨停。当事人在笔录中也承认,“进行高送转,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看是提振股价的一个有效方法”。上述情况表明,当事人有通过高送转提升股价的意图。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易事特在2016年12月1日及12月5日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必要的风险提示”部分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意味着易事特认为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其理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上述两次公告中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易事特股份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均与披露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也即未如实披露减持情况。而易事特员工持股计划在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提案的预披露公告后的减持情况,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对于上述操纵市场的动机及意图,我会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部分做了说明。
李殿勋曾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历史学专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先后进修,1991年7月到了四川省重庆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担任过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公开资料显示,李殿勋在重庆当地工作多年,担任过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开县县委书记,重庆市南川区委书记,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等。
三元股份方面指出,公司深耕北京、河北等重点区域,在保持原有区域优势的基础上,开拓外埠市场,并在部分地区取得不同程度的增长。常低温事业部持续保持现代商超和传统零售渠道优势;电商渠道增长迅速;到户事业部进行奶站区域整合,梳理价格体系;特渠事业部与麦当劳合作供应达成共识,并开拓新的学生奶市场。
近期反映美元供需情况的伦敦同业银行间拆借利率(Libor)连续飙升,3个月Libor已创出2008年12月以来的新高,而衡量美元流动性松紧的重要参考指标Libor-OIS利差也逐步扩大,显示银行间拆借的意愿不断下滑,“美元荒”显露无遗。由于导致流动性收紧的各主要因素未来仍将继续发酵,“美元荒”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愈演愈烈。在其冲击波影响下,有迹象显示,自金融危机结束以来的全球流动性达到拐点的时间可能提前。
四是自易事特上市至本次利润分配时止,易事特共进行过四次利润分配,其中,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公告了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没有公告当事人的提案;2014年半年度及2015年度首先公告了当事人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继而相继公告了董事会拟定的预案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两次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提案并公告的时间均是在相应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所属的会计期间结束后,且与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定期报告的时间间隔不长。再者,利润分配事项需以经营业绩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应在经会计师审计、确认利润后,董事会才讨论利润分配预案。对于这一基本经验法则,在易事特有关董事会决议中也得到了印证——董事会决议中写到“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元”。此外,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于2017年2月28日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22日审议通过,易事特于2017年4月7日才完成方案的实施。当事人明知利润分配事项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其在2016年11月28日提出提案并不能加快增加注册资本的进程。综上,当事人在会计年度未结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与上市公司通常做法及当事人以往做法相违背的情况下提出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的提案,对于为何在这一时点提出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的提案并公告,当事人没有合理解释。
哈迪曼则指出,如果邮轮行业不采取行动,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中国消费者、甚至全球消费者对邮轮的信心。股价下跌美国CNBC电视台网站报道称,近期国际邮轮股价普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下跌。运营“钻石公主”号的嘉年华邮轮公司表示,不排除被迫关停亚洲业务的可能。今年以来,嘉年华邮轮的股价已累计下挫13%。